近期,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印度、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印尼财政部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措施实施以印尼财政部的征税公告为准。涉案产品为未经粗疏、精梳或其它纺前加工的聚酯纤维,涉及印尼税号5503.20.00、5503.20.90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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