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成本是企业的刚性支出,但在保障治污设施运行时缺斤短两,会产生违法的后果。本案中,某企业为了节约电费支出,在废气装置高压静电上动起歪脑筋。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8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印染企业开展废气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八车间四楼局标28号定型机处于生产中,废气排放口有青烟排放,现场废气装置引风机、水喷淋泵和冷却塔处于运行状态,但静电控制柜相关电表读数均为零。
印染定型机运行时排放的废气不仅含有大量烟尘,同时还有聚苯类有机物、印染助剂、油等多种成分,所排放的油、烟、尘对人类身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很大危害。一般,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水喷淋+冷却+高压静电”处理后高空排放。
经调查,因废气装置高压静电耗电较高,该企业只开启了废气装置中引风机、水喷淋泵和冷却塔,未将高压静电投入运行。
案情进展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地生态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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