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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这家内衣品牌摊上事儿! 被胡歌起诉侵权,还“拒不整改”?

来源 : 针织工业 | 作者 : 针织工业 | 时间 : 2021-02-04

导读:胡歌起诉一贴身衣物企业!

该品牌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明星胡歌的姓名、肖像权进行商业宣传,被发现后还“拒不整改”...

这家品牌服饰摊上事儿了!

据悉,内衣品牌“香蜜闺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明星胡歌的姓名、肖像权进行商业宣传,被发现后还“拒不整改”。

日前,唐人影视、橘猫持明及胡歌委托律师,就内衣品牌“香蜜闺秀”侵权一事发表声明,要求香蜜闺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胡歌公开道歉,同时胡歌方还就此事向侵权方正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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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明星姓名、肖像权

胡歌状告内衣品牌“香蜜闺秀”

1月28日晚间,微博认证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杨曙光律师在微博发表公开声明,其受唐人影视、橘猫持明及胡歌委托,特就香蜜闺秀集团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胡歌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相关事宜,发表声明。

声明中称:

香蜜闺秀集团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胡歌的姓名、肖像宣传其旗下的“香蜜闺秀GOSO”品牌服饰,将胡歌的肖像印刷在海报及产品外包装上,并标注“胡歌联合宣发款”、“胡歌携手助力”、“胡歌明星联合倾情推荐”、“胡歌携手香蜜闺秀联合宣发“等文字误导公众认为胡歌代言其“香蜜闺秀GOSO”品牌,严重侵犯了胡歌的合法权益。

声明还表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走访各地多家香蜜闺秀实体店,发现线下实体店铺均存在侵权行为,且使用图片统一、宣传物料统一、产品包装统一,物料及设计图稿均系香蜜闺秀集团统一提供。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已向香蜜闺秀集团发送了律师函,香蜜闺秀集团己正常签收。

2020年12月27日,香蜜闺秀集团人员沟通表示已配合将宜传物料下架,但经本所律师近日调查发现,其侵权行为至今尚末停止,各实体店铺仍在使用胡歌先生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有鉴于此,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委托人郑重声明:

1、委托人未曾与香蜜闺秀集团建立任何商业合作关系,相关主体的使用行为系恶意侵权,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胡歌公开道歉;

2、本律所己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已向法院就香蜜闺秀集团的侵权行为正式提起了诉讼;

3、敬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避免被不良商家的虚假宣传所误导,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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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曾任都市丽人市场部

负责人公司去年宣布完成近亿元A轮融资

上文中杨曙光律师声明中提到,香蜜闺秀品牌侵权胡歌姓名、肖像权的主要是两家主体公司,深圳市香蜜闺秀服饰有限公司以及广东香蜜闺秀科技有限公司。

天眼查网站显示,该两家公司法人代表均为袁奇宇,其中,袁奇宇持有深圳市香蜜闺秀服饰有限公司65.17%的股份,持有广东香蜜闺秀科技有限公司50.64%的股份。

天眼查App显示,深圳市香蜜闺秀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约326.9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纺织面料、纺织品、日杂品、生活日用品的批发、零售、设计及研发等。天眼查App显示,该公司旗下品牌为GOSO香蜜闺秀;

另一家涉事公司广东香蜜闺秀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袁奇宇,两家公司均涉及多起法律纠纷,案由包括加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事实上,袁奇宇正式香蜜闺秀品牌的创始人。

资料显示,香蜜闺秀的创始人兼CEO袁奇宇拥有十多年快消行业经验,包括八年宝洁市场部工作经验,曾任内衣品牌都市丽人市场部负责人。

2014年,香蜜闺秀成立,从内衣品类切入,主要面向下沉市场消费者,专注于舒适、高性价比的生活装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成立至今,香蜜闺秀线下门店已近2000家,门店跨19个省份;疫情期间新增门店300多家。

2020年6月,香蜜闺秀还宣布完成近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投资方为险峰旗云。

香蜜闺秀表示,中国下沉市场拥有10亿人口,消费基数巨大,生活装品牌市场规模空间可达万亿。与此同时,下沉市场品牌渗透率尚处于较低水平,而主打舒适、高性价比的生活方式类品牌几乎处于空白。香蜜闺秀在初期顶层设计树立品牌形象时,以“高性价比”以及年轻消费者向往的“舒适自由”生活方式为定位,以充分契合下沉市场消费者品牌化需求升级、服装市场由无品牌散货向品牌服饰转变的大趋势。

在A轮融资完成后,香蜜闺秀将进一步加大本土门店等销售渠道的扩张,持续提升产品研发上的投入、线上线下全渠道的运营效率及数据中台的建设,打造供应链数字平台并扩大品牌影响力,致力于成为最懂下沉市场消费者需求的高性价比生活方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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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屡禁不止?

律师:维权所得和违法所得不成正比

上述类似现象是否侵权?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应超表示,如果没有经过明星的同意,擅自用他们的肖像来宣传商业广告,这肯定是侵犯了肖像权。别说是明星,就算是普通人,没有经过同意照片被用来做商业广告,也是侵权的。

徐应超表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她)的隐私权保护力度肯定没有普通人的大,这是明星做出的牺牲。明星的隐私权被侵犯,必须要达到一定程度,给名誉造成影响或者说造成广大的社会非议,这时候才能去追究责任。但娱乐也是有底线的,公布明星一些很隐私的信息,比如他们的常住址、收入、家庭情况,污蔑明星整形之类的,法院是会保护明星的合法权益的。

目前分析明星穿着打扮、长相的微信公众号不在少数,这种情况是否侵权?徐应超告诉记者,有些微信公众号没有经过明星的许可使用他的肖像用来包装自己的产品,带有盈利性质来推广,这肯定涉及侵权。

“目前这类案子陷入困境,维权所得的成果跟这些公司违法所得不成正比,而且举证也比较困难。有可能公司通过这种广告获益很大,最终法院认定侵权赔偿的违法后果却不是很重。立法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惩罚机制要建立起来。”徐应超说,“惩罚机制不能总是通过法院司法判决来维权,一些平台也要发挥好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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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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