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局为执行越南总理府2015年2月21日第08/2015/ND-CP号、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以及总理2017年5月12日第15/2017/QD-TTg号公告,应于输入关口办理货品进口通关的规定,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第5003/TCHQ-GSQL号公告,规定办理货品进口报关地点如下:
3-进口商工厂或进口关口所在地之海关局所属货品加工生产及出口管理海关分局。
依据上述第15/2017/QD-TTg号公告第2条第2项规定,进口商得于输入货品的关口海关分局,或工厂所在地海关分局办理报关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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